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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兒童保護

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:

  1. 遺棄。
  2. 身心虐待。
  3.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、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。
  4.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。
  5. 利用兒童行乞。
  6. 供應兒童觀看、閱讀、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、錄影節目帶、照片、出版品、器物或設施。
  7. 剝奪或妨害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。
  8. 強迫兒童婚嫁。
  9. 拐騙、綁架、買賣、質押兒童,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。
  10. 強迫、引誘、容留、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。
  11. 供應兒童毒藥、毒品、麻醉藥品、刀械、槍砲、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  12.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、圖片。
  13.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。
  14.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