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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家庭暴力

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。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、性、或情緒的虐待。因為,人人都有免於暴力、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。

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,包含配偶(如前夫妻、同居人、男女朋友、同性伴侶)、親子、手足、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、精神及性虐待、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。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,不但可以聲請「保護令」來保障你的安全,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的權益。

身體的不法侵害
如虐待、遺棄、押賣、強迫、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。
行為模式包括:鞭、毆、捶、踢、推、拉、甩、扯、摑、抓、咬、敲、捏、扭肢體、揪髮、扼喉、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。

精神的不法侵害
如恐嚇、脅迫、侮辱、騷擾、損壞器物、精神虐待等。行為模式為:

  1. 言詞虐待:以言詞、語調施以脅迫、恐嚇,企圖控制被害人。
  2. 心理虐待:竊聽、跟蹤、監視、冷漠、鄙視、羞辱、不實指控、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。
  3. 性虐待: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。

所謂的「家庭成員」,包括下列幾種人及其未成年子女:

  1. 現在的配偶或是以前的配偶。
  2.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,如同居中的男女關係。
  3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    如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親、公婆、岳父母、養父母、子女、養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  4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。
    如兄弟姊妹、伯、叔、姑、舅、姨、堂兄弟、姊妹、表兄弟姊妹、姪兒、姪女、外甥、外甥女、姪孫、姪孫女、外甥孫女等。
  5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。
    如兄弟妻、姊妹夫、姑丈、伯叔母、舅媽、姨丈、姪婦、姪女婿、外甥婦、外甥女婿、堂兄弟妻、堂姊妹夫、表兄弟妻、表姊妹夫、姪孫婦、姪孫女婿、外甥孫婦、外甥孫女婿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