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配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修正,對於修法前已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,應於113年8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,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警察局、分局或分駐(派出)所辦理報備持有或繳銷。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